二、调配和使用
(八)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在省直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直机关局根据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申报登记手续时,要分别由各办公厅确认后再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和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十三)经省直机关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直机关局收回。
三、维修管理
(十四)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五)省直机关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直机关局。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确定维修项目,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请拨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
(十八)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直机关局会同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