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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
 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6月4日 黑办发[2003]12号)


  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范围与登记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系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直机关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省直机关局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省直机关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在办理其权属登记时,所需费用由哈尔滨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直机关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直机关局核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直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直机关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申报,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或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经省直机关局批准。
  (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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