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2003年6月4日 黑办发[2003]12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之间用房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局)负责。
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省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直机关局审核,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后,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直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省政府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管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对其房地产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二、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委办公厅文件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