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四)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直机关局负责监督检查。
六、普查与清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普查工作,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直机关局重点抽查,并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和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根据省直机关局的要求填表造册,报送省直机关局。
2、省直机关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七)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加强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管理。对普查中发现单位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分类进行处理: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经省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直机关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并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使用。
4、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予以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省直机关局批准继续使用的,要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二十八)各部门、各单位对驻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