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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申报登记手续时,要分别由各办公厅确认后再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和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十三)经省直机关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直机关局收回。
  三、维修管理
  (十四)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五)省直机关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直机关局。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确定维修项目,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请拨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
  (十八)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直机关局会同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消防设施的维护。对消防设施不完备的应由用房单位向省直机关局提出维修报告,由省直机关局统一向省财政厅请拨资金维修。
  (二十)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各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由省直机关局负责。
  四、物业管理
  (二十一)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但要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二十二)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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