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直机关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省直机关局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省直机关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在办理其权属登记时,所需费用由哈尔滨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直机关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直机关局核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直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直机关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申报,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或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经省直机关局批准。
(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
二、调配和使用
(八)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在省直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直机关局根据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