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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在此基础上,由省直机关局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六、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省直机关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范围与登记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系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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