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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委办公厅文件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省直机关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局负责审核后,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限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其中,新建办公用房全部由省里投资的,一律回收旧房;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其旧房使用另行研究确定;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精简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倒出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三、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定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四、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省直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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