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情况信息;相关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设区市政府和省物价局随时报告制度,并通报市有关部门;省物价局汇总分析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后,要实行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一天一报制度,并通报省有关部门。
(四)建立省、市、县分级管理制度
1.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派出检查组调查摸清情况,开展价格检查,对构成价格违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有价格违法倾向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价格异动事件扩大、蔓延。设区市相关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给予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对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显著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有关的设区市开展处置工作,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组,督促指导当地价格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开展价格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价格政策法规、供求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做好应对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各种准备工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相关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严重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各相关设区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迅速开展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各项工作;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会同省经贸、公安、工商、质技监等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实施干预措施仍不足以平息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立即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并申请动用国家重要商品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价格异动事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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