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放我市管道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以及
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的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3]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下放我市管道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以及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的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如地热、热泵、水煤浆供暖等)供暖的销售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上述燃气和供暖销售价格,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上述燃气和供暖价格时,应按照兼顾企业生产成本和适当赢利、与周边地区价格衔接、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三、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燃气和供暖价格时应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