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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3]8号)


  《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3日第八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7月23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是指角膜接触镜的批发企业和验配角膜接触镜的门店。
  第三条 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发〔2002〕4号),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资格,除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京药监发〔2002〕5号)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于角膜接触镜的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企业具有经营场所和存储条件。
  (三)能够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四)具有售后服务的能力,建立客户档案。有效地处理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实施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六)应与验配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后所负的责任。
  二、验配角膜接触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应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并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二)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包括: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等(硬性角膜接触镜应增加角膜曲率计)。
  (三)设置验配人员。验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验光员资格(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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