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推动继续教育更好地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是指对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编制、实施等进行规范,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是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大目标、主要步骤和措施保障。
第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县局(总公司)规划、基层单位规划等。
第二章 规划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指导思想”须体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使继续教育积极、有效地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