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指导本地区、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配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
(二)领导、组织、协调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处室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其责任目标和制定奖惩办法,确定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根据部门、处室的责任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对违反
《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惩处。
(四)监督继续教育经费专项使用情况,以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办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的三项主要任务(见
《规定》第
四条)和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在办学中,学习内容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习方法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二)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择优选聘继续教育教师,教师条件应符合
《规定》第
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编写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继续教育参考资料。
(四)面向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办学费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继续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和项目资金等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8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8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法责任制(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