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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一)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系统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分析、总结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七)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和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 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制定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本行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行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负责汇报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保证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综合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局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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