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京人发[200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保证
《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与
《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 分级职责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