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资金缺口,除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外,主要靠大力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来解决。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主体,搞活经营机制,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步化解。要制定扶持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镇(乡)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其通过劳动脱贫致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所需开支由乡镇政府负担;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所需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足部分乡镇政府给予补助。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整建制转居的地区,具备条件的,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六)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和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本市现行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村级报刊订阅费实行总额控制。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健全农民负担监督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等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违章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要按照税法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收,依法减免,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税费,仍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暂停清理农民历年税费尾欠,对确有困难的农民给予减免照顾。
(七)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区县、乡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中央、市和区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保证基层正常经费需求。
(八)修订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对本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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