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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六)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级三项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将经费缺口留在基层。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元。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由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三、有关配套措施
  (一)继续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具备城市化条件的乡,要撤乡建街道办事处;规模偏小的乡合乡建镇。远郊平原地区对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的乡镇进行适度调整。山区符合建镇标准的乡,可撤乡建镇。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优化乡镇事业单位结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防止已经精简的乡镇机构和人员反弹。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乡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行政管理、发展公益事业和强化服务上来,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乡级管理体制。
  (二)核定村级干部数量,实行固定补贴,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实行村级干部交叉任职,压缩后勤管理人员。按照不同地区、村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由区县党委、政府按每村3至5人确定各镇(乡)村级干部补贴人数控制指标,各村具体人数由镇(乡)党委、政府核定。干部报酬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办公经费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500元。村级干部报酬标准由本村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干部岗位合理确定,并报镇(乡)党委、政府审批。
  (三)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区县为主。原由乡镇财政开支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全部上划区县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障渠道。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农村中小学结构布局,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发展农村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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