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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大力保护和发展郊区生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推进郊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保障。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负担的部分义务教育经费以及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并保证必要投入。镇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除涉及农民的合法收费外,其他一切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农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三)取消屠宰税。
  (四)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2003年起,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各级政府要调整投资结构,保证生产公益事业、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等所需资金。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投劳最高不能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使用期限和数量可临时使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使用农村劳动力。如果确需使用,应坚持自愿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2001年以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本市农业税税率由市政府确定,全市统一实行5%的比例税率。以玉米作为农业税主粮。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2001年度的市场价和保护价因素合理确定。本市农业税计税价格定为每公斤0.98元。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超过5%时予以调整。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落实京发〔1997〕14号和京农发〔2000〕8号文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个人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定的承包合同为准,不再重新丈量。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通过税收减免等办法确保其减轻负担。核定的常年产量和计税面积要符合实际,张榜公布,与农民见面,得到农民的认可。对边远山区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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