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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京发[2003]1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本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昌平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等9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1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本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郊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区县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把握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政策精神,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得到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实施方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基层创造的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认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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