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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京粮文[2003]31号)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区县要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街道、居委会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八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区县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九条 抛售储备成品粮油调控市场。
  (一)全市指定4家粮食批发市场抛售。同时,全面启动承担应急零售供应的连锁企业网络及其配送中心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二)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储备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市储备粮油中安排成品粮油储备1050万公斤。
  第十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一)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
  (二)区县分指挥部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市储备成品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区县分指挥部组织本区县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连锁网点。
  (三)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区县的大中型连锁企业的商品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到指定地点,拉运储备成品粮油,补充跨区县连锁企业的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第十一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本市列入应急范围的面粉加工厂9个,大米加工厂2个。按月开车24天计算,月可加工出成品粮6万吨。
  (二)必要时动用原粮储备。采取委托加工的办法,由企业代加工储备粮,产品由政府安排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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