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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社区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托首都文明社区所在的区县文明办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推动本地区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不断深入发展;
  二、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创建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各区县文明办发现某个首都文明社区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文明社区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七、将物业管理纳入文明社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注重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协调,积极理顺关系,努力形成合力;
  八、加强对文明社区牌匾的管理。落选的社区不得对外悬挂文明社区的牌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文明社区的检查考核。要在各社区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文明社区创建要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改进。
  第二十八条 文明社区要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社区应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生重大问题和水平严重滑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各街道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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