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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首都文明社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执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要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凡参加首都文明社区评选的社区,必须于评选当年的年初向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公示本社区申报首都文明社区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程序。
  每年3月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社区进行摸底。5月各区县组织初评,并确定候选名单。6月开始总评,各区县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社区进行检查验收和指导,并由区县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社区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7月份,各区县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进行抽查,并将推荐名单报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文明社区的命名。
  文明社区原则上由市、区县、街道三级命名。
  街道级文明社区由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命名,并报区(县)文明办备案。
  区县级文明社区由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命名,并报首都文明办备案。
  首都文明社区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二十条 在推荐全国文明社区时,应从首都文明社区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社区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文明社区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社区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各级文明社区可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文明社区可对本社区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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