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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环境优美,清洁整齐。模范执行首都城市管理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坚持“周末卫生日”和“城市清洁日”活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日常保洁落实,实行垃圾分类,无暴露垃圾,消灭卫生死角,消除乱设的广告牌和乱贴的小广告。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道路平坦通畅,楼道、阳台干净整齐,消灭违法建设和乱堆物料,各种公共设施完好整洁。绿化美化水平较高,环境优美。绿化和硬化相结合,消除大面积裸露地面。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努力建设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群众环保意识强。
  五、治安良好,秩序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设施完好,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无治安乱点,无流氓恶势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少,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外来人口管理措施落实。帮教失足青年措施得力,成效明显。无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无违法犯罪活动。车辆管理到位,不占用规划的停车场、库,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商业单位和经商户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无欺行霸市,无无照经营。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区县级以上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区,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社区的资格:社区领导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私搭乱建得不到纠正;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发生重大火灾;发生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街道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首都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区(县)级、街道级的文明社区标准。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
  经过规模调整、完成体制改革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荣获市级以上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管理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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