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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要在各区(县)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社区建设作为本区县、本街道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基层单位和考核基层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支持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并做好服务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社区建设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协调做好社区内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充分发挥街道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作用,发动社区单位和群众齐创共建,共同创建文明社区。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本社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化,并落实责任,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
  第七条 文明社区建设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面向社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成为广大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在社区内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楼(院)、文明单元(门)、文明家庭等活动,广泛吸引居民积极参与,着力培育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社区精神,增强社区认同感、凝聚力。
  第九条 各区县、各街道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街道创建文明社区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社区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各街道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社区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县级、街道级文明社区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社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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