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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建[2003]11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及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后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首善、创一流”的目标,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首都率先建成文明城市,必须从基础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不断提高社区的文明程度。为了加强对文明社区建设的管理,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文明社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在文明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是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是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基础工程;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市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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