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街道原则上由市、区两级命名表彰。
区级文明街道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命名,并报首都文明办备案。
首都文明街道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十七条 在向中央文明委推荐以街道为单位的全国先进典型时,一般从首都文明街道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街道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文明街道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各级文明街道可由上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荣获文明街道称号的可对街道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文明街道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街道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 文明街道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街道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街道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文明街道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首都文明街道委托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街道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街道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创建文明街道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各区文明办发现某个首都文明街道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文明街道档案。主要包括:街道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反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