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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全面动员,层层创建。
  组织协调辖区内职能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业管理公司等组成创建文明街道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有效地组织各社区深入开展争创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和争做文明市民等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大街、军民共建等创建活动,街道机关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活动。充分发动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街道建设,单位共建参与率达80%以上。重视辖区内设施、人才、信息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辖区单位的文化体育和教育设施、场地向社会开放,对居民实行无偿或有偿服务,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七、必备条件。文明社区达到一定比例,并荣获区级文明街道称号的,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街道的评选。
  八、否决条件。评选的首都文明街道经市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后,如发生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等,将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街道的资格或撤销其首都文明街道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首都文明街道标准,制定区级的文明街道标准,同时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文明街道的评选、命名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街道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要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首都文明街道的评选程序。
  评选当年4—5月,各区对提出申报的街道进行摸底,6—7月各区组织初评,并确定候选名单。8月份开始总评,各区对候选街道进行验收和指导,并由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街道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9月份,各区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街道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推荐的首都文明街道进行抽查,并将推荐名单报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文明街道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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