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区区委和政府要把文明街道建设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街道建设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部队、社区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街道工委、办事处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作好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街道建设
第五条 各街道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创建文明街道规划,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职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六条 要在街道内部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街道办事处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出文明科室、文明干部职工等标准,要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地区创建文明街道的规划和目标,了解各自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街道活动中,使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成为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充分发动驻区单位积极配合,要充分发挥街道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作用,要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强整体效应,促进本地区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要积极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要抓好基层,打牢基础,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群众组织的自治作用。要从广大居民的需求出发,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办好事,把街道建成安居乐业的温馨家园。
第九条 各区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文明街道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街道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各街道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街道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级文明街道的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