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建[2003]10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做到层层深入,今后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为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首都城市的文明程度,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强文明街道建设的管理,使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街道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街道。首都文明街道是在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社会秩序、社区服务、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和中间环节,是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和广泛动员社会单位、街道居民齐创共建的良好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城市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街道活动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