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实行市、区(县)、乡(镇)分级管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委托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日常管理包括:
1、制定本地区文明村镇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农村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
3、总结推广文明村镇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沟通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
5、各区县发现某个首都文明村或乡镇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核实后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6、建立文明村和文明乡镇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文明村或文明乡镇概况、有关文件、重大会议材料、创建文明村镇长远规划、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文明村或文明乡镇申报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群众信访投诉记录和处理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7、加强对文明村镇牌匾的管理。落选的首都文明村镇不得对外悬挂文明村镇的牌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检查考核。要在各村或乡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文明村和文明乡镇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和改正。
第二十八条 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工作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顿和改正,直至撤销文明村或文明乡镇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4月6日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精建〔1995〕8号《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