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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首都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
  评选当年4—5月,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村镇进行摸底。6—8月,各区县组织初评,并确定首都文明村镇候选名单。9-10月份开始总评,各区县对候选的村镇进行检查验收和指导,并由区县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村镇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11月份,各区县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村镇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部分被推荐的首都文明村镇,并将推荐名单交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文明村镇的命名。
  文明乡镇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命名表彰;文明村原则上由市、区(县)、乡(镇)三级命名表彰。
  区(县)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乡(镇)级文明村分别由区(县)或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命名。
  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二十条 出席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的先进乡(镇)、村或示范点将从首都文明乡镇、首都文明村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村镇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可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予以奖励。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可对本村镇干部群众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 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村和文明乡镇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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