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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社会秩序安定井然。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有效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集体上访得到有效控制。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或保持了区县级以上文明乡镇称号的乡镇,同时文明村达到较高比例,且所有行政村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乡镇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发生以下情况的乡镇,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乡镇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献血没有完成任务;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等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管理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违反有关法规的数量超标。
  第十三条 各区县、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乡镇级文明村标准。各区县要根据首都文明村标准和首都文明乡镇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本市各区县所辖的行政村和乡镇。自然村原则上不参加文明村的评选。
  第十五条 首都文明村镇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十六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凡参加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评选的村镇,必须在当年上半年向隶属乡镇和区县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和本村镇干部群众公示,说明本村或本乡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情况,公开文明村标准或文明乡镇标准,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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