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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农村基层单位和考核农村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群众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村镇建设

  第六条 京郊农村要结合本村镇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干部、每个村、每个户、每个村民,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七条 要在村镇内部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出村规民约和文明科室、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文明村民(干部)等标准,并通过干部群众讨论,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成为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要教育全体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其了解本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了解各自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中。
  第九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促进村镇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各郊区县、各乡镇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村镇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县级文明村镇、乡镇级文明村和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村和文明乡镇标准

  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村标准:
  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文明村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重视抓好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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