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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建[2003]9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长期以来,首都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热情参与,人民群众积极拥护。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提高首都文明村镇建设整体水平,首都文明办对1995年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文明乡镇的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为《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村镇建设水平,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村和先进乡镇。首都文明村镇是首都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在农村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富民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使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使首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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