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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
     《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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