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应当事先对承包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须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发包或者出租。土地承包金或者租金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要分摊到每个受益年度。
国家建设征用、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手续,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者以足额的补偿,同时做好劳动力的安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乡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不得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入中提取分成。乡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中的集体所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支出,也可以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五、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乡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
一是健全乡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实物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外资产要建立统计台账。进一步改善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手段,逐步实行乡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二是建立乡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制度。乡村集体资产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要经过乡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确认,并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扩大再生产确需大额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要积极催收,对确实无法追还的款项,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核销。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应收款项。四是建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行使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委会主任和乡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除上述部门审计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改进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