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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乡村集体企业改革。集体独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的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进行租赁或拍卖。乡村集体企业的拍卖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处理好债务债权,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集体企业的拍卖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拍卖所得资金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偿还债务、投入优势企业或投资新办企业,也可以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三、明确乡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乡村集体资产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置迁入的移民外,未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投资加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后,以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一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可以由村委会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一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乡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民主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乡村集体土地的征占管理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当前,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农民自愿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可以试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土地承包权作股、承包权作价、承包地出租、联户经营、农民与企业合作经营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实现郊区工业化、城市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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