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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购销机制。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推动解决由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而引发恶性竞争问题;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药材市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非法行医以及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纪律整顿,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廉洁意识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4月至10月,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重点抓住“六个不准”和“六个必须”。即:收受药品回扣;不准收受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购销中的回扣;不准收受或索要“红包”;不准收受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准以介绍病人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不准搭车开药、向病人出售药品或其它物品。必须制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必须推行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耗材等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公示医疗服务信息;必须坚决制止乱收费问题;必须停止违规将公立医院科室给私人承包经营。通过集中整治,使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医疗质量明显提高,医院乱收费、滥检查、医务人员收红包、拿回扣等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上升,进而实现卫生行业作风的明显好转,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的目标。
 (三)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征管行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限于在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15元。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农业及其附加不许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真正摸清债务底数,不准突击清收税费尾欠,不准把乡村债务分摊到农民身上。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核,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向农民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农民生产生活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向农民收取;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明显减少,彻底杜绝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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