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进一步增强劳务输出基地的功能
(十三)各级政府要将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作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力、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将我省建成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基地的战略构想,制定本地区劳务输出规划,确定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增强劳务输出品牌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形成招商引资和发展劳务输出的良性互动。当前,要针对“非典”疫情对劳务输出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劳务输出任务的实现。
(十四)建立劳务输出的协调促进机制。在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农业、外经贸、招商办、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形成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劳务输出机构市场开能力,建立劳务输出的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建立和完善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回乡创业基地,回乡创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要加强同劳务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按照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劳务输出的步伐。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各类职介机构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积极发挥村级基层组织的作用,选择和培养一批劳务输出的带头人,通过他们外出经商办实业,把劳务输出项目做大做强。加快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强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快我省劳动力资源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内外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省内外劳务合作,继续扩大我省劳务输出的规模,优化劳务输出结构,提高工作效果。
七、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六)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无缴费能力的城镇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文件要求,尽快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精神,积极做好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企业改制中需安置的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落实好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