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部门统一协调,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和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认真检查和疏理本系统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基层单位再就业工作的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报告与审核制度,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从上到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落实政策和工作目标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再就业配套政策,进一步优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环境。6月底之前各设区市的配套文件要全部制订出台,确保7月份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6月底,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当前重点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全面启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前提下,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购买培训成果、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工作的开展。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已下达,具体资金拨付将根据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成效作适当调整。各地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安排级财政的再就业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再就业的资金总额应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6月中旬之前,各地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资金安排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拨付,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