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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

  省级担保基金规模暂定为1.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规模由各市根据本地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最低限额不能少于2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需要逐渐扩大规模。担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划拨的优良资产、国内外捐赠资金及其它资金等。
  三、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管理
  (一)省担保中心主要对各市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支持各市扩大担保额度,不开展个案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作初期,各市担保机构实际运作的担保基金额度不足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向省担保中心申请委托运作基金,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市担保机构签订委托运作省担保基金的协议,核拨担保基金。
  (二)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市担保机构要本着公平、透明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选择资信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协作银行确定后,担保机构应与协作银行签订协作合同,明确贷款及担保责任形式、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责任风险分担比例、信息反馈、资信评估及贷款回收代偿等内容,并在协作银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按照协作合同确定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及协作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存入相应数额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主要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四)各市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3]21号)规定,在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向协作银行承诺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五)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六)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采取措施控制,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七)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位清偿责任,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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