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要求,为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
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辽委发[2003]5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信用数据库与查询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业务。
为确保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也要加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委托各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负责向省担保中心办理再担保业务,运作和管理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担保。
省市两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承担风险的省市担保基金额的比例分别全额支付。
二、按政策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的要求,省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