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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省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上缴省财政。市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单列。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高校、监狱的管辖分工将此款及时拨付有关高校、监狱,专项用于高校、监狱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五、高校、监狱新建扩建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学院、监狱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墙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适当减免。
  六、高校、监狱原使用的土地及地上资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要作为政府对高校、监狱建设的专项投资,由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高校、监狱,用于新校园、新监狱的建设。
  七、高校、监狱搬迁、合并后,教职员工和干警职工原住宅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置换。置换中,高校、监狱确需新建职工住宅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也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于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从所获土地出让金中给予补助。
  八、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搞好服务。
  九、对按上述意见应由同级政府返还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应由入库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或列支的各项税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排,不按要求安排的市、县,省财政要通过年终结算,对应返、应列资金实行等额财力上解,具体由省财政厅制定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林业厅
                     省计委      
                     省司法厅
                     省人防办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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