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上缴省财政。市属高校、监狱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单列。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高校、监狱的管辖分工将此款及时拨付有关高校、监狱,专项用于高校、监狱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五、高校、监狱新建扩建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学院、监狱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墙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适当减免。
六、高校、监狱原使用的土地及地上资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要作为政府对高校、监狱建设的专项投资,由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高校、监狱,用于新校园、新监狱的建设。
七、高校、监狱搬迁、合并后,教职员工和干警职工原住宅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置换。置换中,高校、监狱确需新建职工住宅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也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于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从所获土地出让金中给予补助。
八、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搞好服务。
九、对按上述意见应由同级政府返还高校、监狱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应由入库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或列支的各项税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排,不按要求安排的市、县,省财政要通过年终结算,对应返、应列资金实行等额财力上解,具体由省财政厅制定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林业厅
省计委
省司法厅
省人防办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