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
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人防办、省环保局《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高校、监狱布局
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省政府将在“十五”期间对全省高校和监狱布局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相关费用减免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和监狱的新建、扩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规划。高校新建、扩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建设,监狱新建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各地对高校、监狱建设所需用地指标,要在年度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二、高校、监狱新建、扩建征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其征地补偿标准按《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三、
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征地过程中,免缴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征地服务包干服务费减半收取。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自行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同的耕地。补充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免缴耕地开垦费。
三、高校、监狱搬迁腾出的原有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组织出让。高校、监狱土地置换所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