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护与利用并重,促进文物事业协调发展。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和利用好辽宁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要认真宣传贯彻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积极配合省人大修订《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提高干部群众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意识。编制和实施九门口长城、五女山山城、清永陵、查海遗址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积极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九门口长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做好“一宫三陵”(沈阳故宫及清永陵、福陵、昭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扩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力争到2007年使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的数量达到4—5处。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八)改革国有文化单位的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改革。对不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型文化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同时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工资制;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经营型文化单位,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财政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并鼓励不断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经营型文化单位,要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实行用人、经营、分配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时机成熟时,可不再保留相应的事业单位性质,利用国家目前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创造条件转为企业。各类文化单位都要精减人员,提高效率。
(九)改革政府对文化单位的投资机制。实行省直文化事业单位(不包括厅机关,下同)经费“三保两增总定额”政策。“三保”,一是保障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年度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活动经费、医疗经费);二是保障基本支出(指在职人员工资、政策性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公用经费),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研单位等公益型事业单位予以全额补助,对艺术院团等公益经营型事业单位按一定的基数定额补助,对优化重组分流人员减人不减经费;三足保障文化事业专项支出,建立“图书购置”、“文物保护”、“艺术演出事业”、“人才培养”等专项资金,增强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调控能力。“两增”,一是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补贴等遇有国家政策性调整时,要相应调整;二是努力增加文化事业的增量资金,确保各项专项资金随着省财力的增长而增长。“总定额”,即实行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总定额。“三保两增总定额”政策一定三年不变,即2003年至2005年为第一个阶段,之后再行调整。实行“三保两增总定额”政策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激励和促进改革的机制,充分调动省直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发展文化产业、增强创收能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辽宁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要保障文化事业投入的总量,应本着高于历年标准和考虑事业发展的原则,在总定额时体现财政扶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