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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新党发[2002]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要从6月份起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003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财政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挂钩。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年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地州市政府要按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在5月底前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要确保担保资金及时到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组织各商业银行抓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启动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六)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劳务派遣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充分利用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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