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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用工未按本规定和劳动合同支付民工工资的,民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自逾期之日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15日内予以核实。
  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拨付工资发放专户的,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拨付人工费的,或者拨付的人工费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通知施工许可部门或者开工报告审批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部门视情节可分别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已将人工费拨付工资发放专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承包企业限期制作工资表,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企业逾期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民工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支付民工工资、赔偿金,责令拨付建设工程人工费等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计划部门不予批准新开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非不可抗力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拖欠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举报案件,及时查处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建设工会、建筑施工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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