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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包建设工程、使用民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列入投资计划,并有计划、财政部门审查出具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批准文件;
  (二)当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0%,跨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的50%,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或者有独立法人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需明确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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