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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典防治期间防止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二次污染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典防治期间
 防止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二次污染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3]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止医疗机构污水和医疗废物以及城镇污水的二次污染,是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区部分医疗机构的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道,还有部分医疗机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医疗废物几乎全部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目前,在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还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是产生二次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因此,为了深入落实“非典”预防工作,现就防止医疗机构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的二次污染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
  二、各地环保、卫生、环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典型肺炎和其它传染病通过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和城镇污水二次污染造成扩散和传播。
  三、所有医疗机构污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处理和消毒。各地卫生防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每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污水、污泥处理消毒情况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污水处理、消毒和医疗废弃物分类、消毒等条件,主动接受当地环保、卫生、市容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无污水处理装置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各地卫生和环境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建设和完善。短期难以完成污水处理的,可以临时增设污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杀菌效果。严禁未经消毒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无组织排放。
  五、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对非典型性肺炎定点医院的新建、改建和重建污水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并进行具体指导,确保医疗机构污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污水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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