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应低于大中型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12.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应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15.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社区卫生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16.凡是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医(护)师(士)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实行聘用制,对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转岗或经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7.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促进其向全科医师转化。全科医师培训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
18.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富余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注册后,原单位不得取消其退休待遇。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19.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20.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运用规划手段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